简简单单过一生 发表于 2016-9-17 10:27:47

这个交警刘纯瑞从描述上看就不是好人!老百姓遇上这样的人真是可怜!!!

东方英雄 发表于 2016-9-17 10:37:11

你报案让JC去查,那就是左手打右手!你刚报案,恐怕别人先行就把电话打过去了!!

卡车司机 发表于 2016-9-17 10:39:47

持续关注。

白水小镇 发表于 2016-9-17 10:40:25

南极冰 发表于 2016-9-17 10:27
我想知道这个实名举报交警的帖子能在论坛里存活几日?……

你看有版主说话吗,平时个个讲话,冠冕堂皇,

无敌小帅哥 发表于 2016-9-17 10:46:30

良辰美景 发表于 2016-9-17 10:47:39

看事主也不是省油的灯,

真一逆天 发表于 2016-9-17 10:49:31

根据楼主叙述的情况分析,路上的车辆,遇到校车上下学生,不是应该停车礼让或者谨慎通行吗?这怎么责任划分成这样了?还把下车的学生也判了违规?有点看不懂。

明立酒水网 发表于 2016-9-17 10:50:55

希望有关部门把事件真相调查清楚,公布于众…

随风随雨 发表于 2016-9-17 10:52:04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烈焰红唇杯莫停 发表于 2016-9-17 10:59:21

还是挺厉害的 会有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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